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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九晚五時段變為谷電價!青海電價新政出奇招!

日期:2024-03-26    來源:國際能源網微信公眾號

能源資訊中心

2024
03/26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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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青海電價政策 峰谷電價時段 電價政策

隨著光伏發電裝機的大量接入電網。峰谷電價,逐漸發生轉變,陽光正好的白天時段,光伏發電大量并網,為了解決消納問題,青海省率先出招,將電價定價機制進行調整,谷電價出現在早上9點到下午5點。在過去9:00-17:00為高峰和平時段。


3月22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墩髑蟾濉繁硎菊{整后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低谷時段9:00-17:00;其余時間為平時段。這一調整反映出了中國對于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問題的深入思考和積極應對。青海省作為光伏發電的重要地區,通過調整電價定價機制,使得在白天光伏發電大量并網的時段,電價處于低谷,從而鼓勵用戶在此時段使用電力,有效解決了光伏發電的消納問題。


對于消費者來說,這種電價調整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此外,這種電價調整也有助于推動能源結構的優化。通過鼓勵消費者在低谷時段使用電力,可以有效平抑電網負荷,減輕電網壓力,使得電網運行更加穩定。同時,這也將推動消費者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推動能源結構向更加環保、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原文如下: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更好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為期7天,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4號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處

郵政編碼:810008電子

郵箱:qhfgwjgc@163.com感謝您對價格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21日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相關企業: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現就進一步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調整我省峰谷時段對我省所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后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低谷時段9:00-17:00;其余時間為平時段。


二、尖峰電價政策對我省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執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在用戶對應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折價、系統運行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下同)。


三、峰谷電價浮動比例我省高峰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上浮63%執行,低谷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下浮65%執行,增加的2個百分點下浮的資金,由尖峰電價收入進行補償,暫不通過代理購電分時損益分攤。

四、其他事項

(一)繼續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優化完善后的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以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

(三)我委調整電價政策后,電網企業應盡快開展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未完成升級改造前仍執行原峰谷時段。由于表計更換、改造增加的投資,納入我省下一周期輸配電價核價范圍予以解決。電網企業營銷部門應于每月15日前將上一個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行業分時段用電負荷、電量及用戶變動情況報送我委。

(四)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優化完善后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落地實施。電網企業財務部門應于每年一、四季度末結束后,將年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及尖峰電價收支情況報送我委。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價格處),我委將適時優化調整。

(五)我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青海電網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1〕814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我省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47號)、《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775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開始執行。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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